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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8, 2024 6:17:51 GMT
TF 结束了对该矿业公司本身提出的诉讼的判决,建立了该论点引起了广泛反响,从而使公司无需向其雇员和服务提供者支付乘坐公司提供的车辆上下班所需的交通费。 最高法院的裁决推翻了 TRT-18(第 18 地区劳动法院)和 TST(高级劳动法院)先前的裁决。TRT 取消了一项排除旅行时间付费的集体规则的适用,并且 TST 在第二次审理中维持了其决定。 尽管这是另一个法律问题,但 STF 的决定打开了一个窗口,重新开始围绕工会敏感问题的讨论。这种情况尤其发生在集体意志的自主权方面,集体意志的自主权涉及集体劳动协议中规定的工会缴款,但随着 2017 年劳动改革,集体意志的自主权不再是强制性的。 简史 联盟贡献的基础是 1988 年宪法(第 8 条第 IV 款)和 CLT 中 电报号码数据 的巴西法律体系——第 513 条“e”款;除整个第三章(第 578 条及以下条款)外。 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法综合法》开始规范征收形式、触发事件、纳税人及其去向。 随着劳动改革的到来,通过第 13,467/2017 号法律,工会捐款本身开始接受支付,但须经参与特定经济或专业类别的人员事先明确授权。以前是强制性的,现在变成了可选性——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保留了相同的规则和百分比,包括政府通过特别就业和工资账户参与。 另一方面,工会的收入大幅减少。通过 TST 第 119 号规范性先例和 STF 第 40 号约束性先例建立的谅解现在需要进行深入审查,因为它们已经将折扣限制于与其工会实体相关的人员。 毕竟,使工会缴费成为可选的同一改革开始重视集体意愿的自主权,并在 CF/88 第 7 条和 CLT 第 611-B 条施加的限制下,谈判内容优先于立法内容。 该决定可能会改变什么? 事实上,STF 的裁决涉及的是行程中的时间,乍一看可能与上述问题没有任何关联。然而,问题的核心在于谈判内容的价值,表明对 CF/88 第 7 条第二十六条基础上的内容的充分认可。 实际上,通过归因普遍反响的影响,该决定重视集体意志的自主性和通过集体谈判解决冲突的能力。它揭示了工会对整个类别而不仅仅是会员征收的缴款问题。 让我们记住,工会强加的缴款问题是劳动法庭反复出现的问题,并且也会产生有效性方面的法律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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